事关购房!湖北一地出台重磅措施

2022-07-16 11:08:37 阅读次数:841

荆门市政府办公室

近日印发《关于促进中心城区住房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该措施从颁布起施行

有效期限暂定1年↓↓↓

  《若干措施》适用范围为主城区和五个组团,其中主城区东至二广高速、西至西三环、南至官堰湖南路、北至北三环;五个组团分别为漳河、子陵、牌楼、麻城和团林组团。

  内容主要分减轻市民购房负担和减轻房企负担两个部分,共13条,涉及住房公积金政策、金融政策、支持改善型住房消费、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政务服务质效、搭建线上线下购房平台等方面。

  公积金贷款“四取消”

  住房公积金是城镇居民购房贷款的首选。在以往的政策中,职工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对提取次数、条件、金额等均有限制。为充分释放住房消费潜力,减轻市民购房负担,《若干措施》提出了公积金贷款“四取消”,即

  取消购(建)房提取次数不超过三次的限制,所有本市缴存职工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且已结清贷款的,再次购买改善性住房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取消“取贷二选一”限制,在使用总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前提下,职工在购房提取公积金后仍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取消提取住房公积金限额比例限制,提取后账户余额保留百元位;

  取消异地职工贷款办理部分限制,异地缴存职工在本市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期限与本市职工相同,并取消异地缴存职工在荆购房贷款需要担保人的条件。

  首套房标准“认贷不认房”

  过去对首套房的认定基本为“认房又认贷”,即只要城镇居民拥有一套住房,不管其是否贷款,再次购房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均执行二套房政策。《若干措施》提出了首套房的认定为“认贷不认房”,即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政策。

  同时,为减轻居民家庭的购房负担,借鉴其他城市的做法,将首套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由过去的30%降低为20%;对二套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由过去的50%降低为30%。

  此外,对于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按现行规定执行。

  改善性购房有补贴

  去年12月以来,荆门市先后出台了大学生购房补贴、非中心城区户籍家庭购房补贴、科创人才购房补贴等政策,其补贴条件主要为首套房。《若干措施》提出,支持居民家庭购买改善型新建商品住房。中心城区居民家庭购买第二套及以上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取得不动产契税完税凭证的,对超出同套首套房标准计算应缴契税的部分,由区级财政予以补贴。

  切实减轻房企负担

  当前受商品房滞销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普遍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为了切实盘活资金,实现“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的目标,《若干措施》从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加大对房地产企业的金融支持等方面为房地产企业减负。

  阶段性降低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

  根据商品房销售进度和开发企业信用等级,中心城区将预售资金重点监控范围由预售资金的30%—50%下调为20%—30%;

  申请使用非重点监管资金的条件由达到该项目同期预售工程总投资额的10%下调为3%;

  监管项目竣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前,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得低于该项目同期预售工程总投资额的比例由10%下调为3%。

  加大对房企的金融支持。

  对符合展期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企业申请可予以展期支持,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做到应展尽展;

  对部分困难的房地产企业,鼓励金融机构与企业协商调整还款方式,可采取利随本清的方式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按照依法依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大房地产企业并购贷款支持,有效缓解市场主体资金链运行压力。

  优化服务消化存量房

  商品房库存也是当前阻碍房地业发展的突出问题。《若干措施》提出,多渠道消化存量商品房。对中心城区范围内房屋征收项目的安置对象,原则上实行货币化安置,不在国有建设用地上集中新建安置房,鼓励引导村民进城购房;统筹市、区保障性住房资金购买存量商品房,满足保障性住房市场需求;鼓励企业购买存量商品房,满足企业职工住房需求。

  加强库存量大的商品住房小区周边“疤痕”地块治理,针对用地面积较小且无法整合开发的地块,优先建设公园、绿地、停车场等基础配套设施;科学布局教育、医疗等公共设施,改善居住环境,打造15分钟生活圈,促进存量商品住房销售。

  同时,将大力实施“多测合一、多审合一、多验合一”等公共服务机制改革,推行网签即备案模式,提高新建商品房综合验收和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效率。